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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新评标,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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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后,当发现评标过程或结果出现问题时,代理机构通常会第一时间考虑重新评标。在招投标中,重新评标的决定占据很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重新评标的规定很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采购程序违法,给自身和项目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今天,保标招标网小编一起前来看看什么是重新评标,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评标?

重新评标指的是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之后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在公示期有人对中标单位提出质疑,经建设单位决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的评审,再次评审中可能涉及评审文件及提交的原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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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评标呢?如何实施重新评标呢?

发生以下4种情形,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实施重新评标:

1、评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3、评委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4、经评委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原评委会及成员发生以下情形,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委会评标:

1、评委会组成不合法;

2、评标中因评委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委会成员不足,且无法及时补足;

3、 评委会及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

4、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5、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6、评委会及成员存在法定禁止行为,比如在规定时间内私自接触投标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等等。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否则,采购人员将处分,代理机构将被处罚。

重新评标是不需要采购人去财政部门批准的,原因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是采购人的权责,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显示,该规定是指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然也有责)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这是采购人纠正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错误的权责,由采购人行使和负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里“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督,采购人在进行重新评标时,需要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但此报告并非要求采购人在开始进行重新评标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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